陪餐制度明确频次要求
近日,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贵州省民政干部和养老机构负责人陪餐制度(试行)》,要求民政干部要经常性到养老机构自费陪老人吃饭。
陪餐制度对不同层级的人员作出了明确的频次要求:省民政厅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原则上每人每年自费陪餐不少于4次,并结合基层调研、明查暗访,同步检查指导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市(州)民政局主要和分管负责同志,每年自费陪餐不少于4次;县(市、区)民政局领导干部每人每年自费陪餐不少于6次。
同时,鼓励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负责人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上门自费陪餐,排查食品安全、老人健康等方面的隐患,发现问题督促机构及时整改。陪餐制度对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也作出了规定,每周至少陪餐1次,主动倾听老人对饭菜的意见。
为了让陪餐制度落到实处,不准“走过场”,要求陪餐人员须现场扫码缴纳伙食费,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按老人人均餐标统一确定,并保留支付凭证,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老人膳食,严禁挤占、截留。陪餐时还要做到“三同”——与老人同地点、同时间、同标准就餐,不搞特殊化,不单独点菜加菜,不另设专属餐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