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毅: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和港澳培训中心原主任/教授
各位学员好,今天我们共同学习研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古人云:“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优良作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将其作为加强作风建设、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关键举措。今年5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修订后重新颁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次修订是党中央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对党政机关作风建设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条例》共12章63条,约1万字。相较于2013年的版本,虽仅增加200余字,但新修订内容针对性极强。本次解读将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深刻领会《条例》内涵,夯实厉行节约的思想根基;二是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三是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四是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通过梳理《条例》修订背景、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关联,以及对党政机关各方面工作的规范,助力大家在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中,结合《条例》学习提升实效,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一、深刻领会《条例》内涵,夯实厉行节约思想根基
(一)深刻认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条例》第一条明确了修订与制定的目的:“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其依据为党章和宪法,表明《条例》位阶较高,既是党内法规,也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规,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颁布,具有重要权威性。
《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制定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为突破口,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动党风政风焕然一新。《条例》修订恰逢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期间,进一步明确了党政机关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要求,为作风建设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彰显了党中央持之以恒推进作风建设的坚定决心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
中央八项规定针对中央政治局委员,涵盖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规范出访等内容,与《条例》涉及的会议、出访、办公用房、车辆等规范高度契合。此后出台的《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各级党组织对标党中央,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均体现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核心——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廉洁从政、务实工作。
中央八项规定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前者适用于中央政治局委员,后者面向全体党员;内容上,前者为针对政治局委员的具体规定,后者在此基础上延伸出一系列详细要求,2013年首次颁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即是体现之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违纪行为,核心是“四风”问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理解《条例》需结合这些概念,方能把握其实质。
今年,党中央决定从2025年两会后至7月,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这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巩固执政根基的重要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此次学习教育是今年党的建设的重要工作。《条例》在此节点修订颁布,正是为学习教育的扎实开展提供重要支撑,形成工作合力。
2. 深化纠治“四风”问题的有力抓手
《条例》聚焦“四风”问题,从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多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明确禁止性要求和惩戒措施。通过修订,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为纠治“四风”提供具体依据,推动党政机关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稍有松懈便可能反弹回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数据显示,2025年4月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8845起,处理24559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16513人,这是连续第140个月公布相关数据。从问题类型看,履职尽责中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影响高质量发展的问题达8329起,占当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总数的86.2%,凸显问题的突出性。《条例》的颁布为纠治这些问题提供了重要抓手。
学习《条例》需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后者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及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行为列出13条处分内容,两者结合方能全面把握操作要领。
3. 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保障
建设节约型机关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党政机关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主体,在资源利用和管理上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条例》以节约资源、提高效能为核心,全面规范党政机关各项工作,强调坚持从严从简、依规依法、提质增效、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和深化改革的原则。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等措施,推动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建设节约型社会作出表率。
(二)明晰适用范围,强化自我约束
《条例》第一章明确了适用范围,规范了约束对象:
适用对象:《条例》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覆盖范围广泛。
“浪费”的定义:第三条指出,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配套制度与参照执行:附则中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关职能部门需完善配套制度。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具体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三)理解基本原则,确保工作方向
《条例》第四条明确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遵循的“六个坚持”原则,相互关联、相辅相成,为工作提供清晰指引:
1. 坚持从严从简:带头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发展所需、民生所盼(新增内容)。
2. 坚持依规依法: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制度办事。
3. 坚持提质增效:科学统筹财政资源,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追求效益最优。
4. 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活动,保障正常公务开展,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5. 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公务活动中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使用情况按规定公开,接受监督。
6. 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长效机制,结合新能源、新科技手段推动资源合理利用。
(四)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
《条例》第一章明确了职责分工与统筹机制:
统筹协调部门:第五条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厅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工作。
相关部门职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宣传部门、外事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形成统筹协调与分工合作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领导责任:第六条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按分工负主要领导责任。
表率作用:第七条(新增内容)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须树立正确政绩观,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浪费,坚决反对“四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走在前、作表率。
通过对《条例》第一章的学习,可从思想根源上把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核心内涵,为深入理解后续内容奠定基础。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一)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支出行为(第二章)
第二章围绕经费管理,以预算为核心,规范支出行为:
总体要求: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深化政府会计改革,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运行成本。
具体支出规范:对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科目作出严格规定,要求控制支出、审核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报销超范围、超标准及与公务无关的费用。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新增内容:第十四条强调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防止低效、无效投资;对投资效果不佳的“半拉子工程”、闲置项目等,需制定具体程序和办法科学处置。
(二)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严格审批管理,杜绝公款旅游(第三章)
第三章针对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强化管理以杜绝公款旅游:
国内差旅: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共目的的差旅活动及变相旅游。尽管十八大以来纠治公款旅游成效显著,但仍需警惕“借壳游”“绕道游”“公权游”等新变种。例如,安徽省蚌埠市田家炳中学原党支部书记、校长赵某曾以学习考察名义带队赴多地游玩,编造虚假行程报销费用,已被处理。此外,《条例》强调加强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调研增加基层负担。
因公临时出国(境):统筹安排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出访国家数量、人数及在外停留天数,禁止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严禁一般性考察、调研、交流及集中赴热门国家或地区出访,杜绝变相公款出国旅游。加强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严禁使用预算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新增要求:严禁参与境外赌博。
国内差旅和因公出国(境)是党政机关履职的重要方式,但需通过严格管理防范浪费和腐败风险。
(三)公务接待:规范接待标准,杜绝铺张浪费(第四章)
公务接待是党政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易滋生浪费问题。《条例》对此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在接待标准方面,《条例》明确:
- 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合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餐和用车,确保全年接待费用不超过额度。
- 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香烟和酒水,不得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记录接待情况。
新增规定包括:禁止在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减少不必要的繁文缛节,减轻基层负担。
针对外宾接待,《条例》要求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接待费用。对于招商引资等工作接待,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扩大范围或增加项目。
此外,第二十六条明确:
-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 不得以房屋维修等名义超标准建设、豪华装修接待场所(新增内容)。
- 严格控制和审批新建扩建党性教育培训机构,严禁以其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或开展旅游开发(新增内容)。
(四)公务用车:推进制度改革,降低运行成本(第五章)
公务用车是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条例》提出,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建立符合国情的公务用车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公务交通提供方式,保障出行需求并降低成本。
具体规定包括:
- 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按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严禁以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杜绝既领补贴又违规用车。
- 严格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管理,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不得以特殊用途为由变相配备,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车辆。
- 新增要求: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优先选用国产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按规定年限更新,不得提前报废。
- 加强使用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禁止为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五)会议活动:精简会议数量,提高会议效率(第六章)
会议是党政机关推动工作的重要方式,但存在数量过多、规模过大、形式主义等问题。《条例》要求:
- 严格实行会议计划管理,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从严控制规模、会期、规格及参会范围,不搞层层陪会。
- 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会议形式,提高效率,减少路途消耗。
在会议场所与经费管理方面:
- 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住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高标准。
- 会议现场布置节俭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 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制度,严禁违规购置办公设备、列支无关费用或套取资金。
此外,《条例》规范了培训、节庆展会论坛、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 严格控制项目数量、规模和时间,严禁以培训名义开会,禁止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大型综合性运动会等。
- 评比达标表彰实行清单管理,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与单位或个人收费;参与单位需节俭办事,不得举债创建。
- 新增规定:不得开展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为对象的达标活动,避免基层劳民伤财。
(六)办公用房:严格建设管理,规范使用标准(第七章)
办公用房是党政机关日常工作场所,《条例》对其建设、使用和管理作出严格规定:
- 从严控制建设项目:违反规定的拟建项目坚决终止;未批先建的项目必须停建并没收;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的项目,限期腾退超标面积或予以没收、拍卖。
- 新增规定:不得违规使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资金及专项债券建设或维修办公用房,确保民生资金专款专用。
- 使用管理方面:新建、改建、扩建等环节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
- 建立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规划、权属、配置和处置,严禁领导干部超标占用办公用房,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七)资源节约:倡导绿色理念,提高利用效率(第八章)
《条例》要求党政机关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资产等的利用效率,具体包括:
- 能源与水资源: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备,使用节水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 新增第四十七条:带头开展粮食节约行动,落实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加强机关食堂成效评估与通报,杜绝餐饮浪费。
- 办公用品:优化配置,从严控制新增资产,优先调剂盘活存量,集中回收处理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等,促进循环利用。
- 新增第四十九条:政务服务设施坚持实用原则,不得华而不实、铺张浪费,防止和纠正“面子工程”;政务信息系统统筹规划,避免分散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用品消耗。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需将《条例》贯彻落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按分工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第九章)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渠道解读《条例》的意义、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党员干部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利用媒体平台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规行为,发挥示范引领与警示教育作用,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
(三)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细化措施、流程和标准,增强可操作性。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强化财会监督、审计监督,依法处理违规问题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四)严格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第十章)
监督体系:党委党组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党委和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和暗访;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举报和线索移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财政部门加强预算、财务等财会监督;审计机关强化预算执行、决算及公务支出审计,移送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人大、政协依法依章程监督;发挥媒体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
责任追究: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不仅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还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第五十七条明确了六种需追究领导责任的情形,包括政绩观错位搞“形象工程”、铺张浪费问题严重、指使纵容违规行为等;对具体当事人,若存在未经审批列支资金、弄虚作假违规审批等情形,依规依纪依法追责。
处理依据: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执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成为极少数)开展工作。
(五)领导干部带头,发挥示范作用
各级领导干部需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在公务接待、用车、办公用房等方面不搞特殊化,带头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以模范行动带动党员干部形成良好风气。
四、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一)持续深化作风建设
以《条例》为遵循,持续反对“四风”,改进学风、文风、会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深入基层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树立正确政绩观,真抓实干、勇于担当,创造经得起人民和历史检验的业绩。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将制度建设作为作风建设的保障,通过贯彻《条例》构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长效机制。加强制度系统性和配套性,形成完整体系;强化执行力和约束力,确保制度落地见效。
(三)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以《条例》为抓手,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严格遵守纪律规矩,坚决反对腐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通过作风建设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
综上,《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加强党政机关作风建设、建设节约型机关具有重要意义。我们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条例》规定,持之以恒推进作风建设,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更大贡献。